织密文化“保障网”,构筑文化“新高地”——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解读
摘要
关键词
正文
文化是中华民族最基本、最深沉、最持久的力量,我国一直把人民的文化权益保障放在文化建设工作的首位。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以下简称《保障法》)正式施行,总共六章65项条文,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分别作了详细规定。
一、立法背景
文化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法》出台之前,我国宪法和有效法律共257部,而文化领域只有5部法律,即文物保护法、档案法、著作权法、非物质遗产法、电影产业促进法,这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要求不相符。发展公共文化事业,让人民享有健康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在此背景下出台《保障法》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二、立法意义
文化法律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在文化建设中具有基础性和全局性的作用。经过多年的努力,文化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但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要求,对比与其他领域,文化立法工作仍然存在立法总量偏少、层次偏低等问题。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高度重视文化立法工作,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立法作为重要任务,在较短的时间内推动了法律出台。
《保障法》是我国文化领域一部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律,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充分反映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法律。它的制定实施,实现了我国文化立法的重大突破,在文化法治建设中具有重要意义。
三、主要内容
(一)公共文化服务的政府责任保障。总则部分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本条文可视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中政府责任的总体要求,起到引领作用。
作为一部行政性法律,《保障法》全文以明确政府责任为主体,规定行政机关相关义务,本条文能够显著提升公共文化服务的决策地位,为政府履行保障责任提供更强的行政命令性和约束性,解决了以往部分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方面长期存在的责任缺失、懒政怠政等问题,督促政府部门转变履职观念,优化行政资源的分配,保证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人员财物配置比例,同时回归公共文化服务本位,提高决策执行力和服务效能。
(二)公共文化服务的基础设施保障 。本法涉及基础设施保障的条文主要在第二章共十三条,其中第十四条对公共文化设施的定义及范围进行了明确,基本涵盖了当前我国城乡范围内与公共文化有关的各类场所,不仅有传统的文化阵地,也包括“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等新型文化空间。同时从设施功能的角度来加以界定,比如把并不属于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一些场所也包含在内,体现了公共文化设施对于公众文化活动的社会价值和作用。
从第十五条到第十八条,是对县级及以上政府在公共设施建设方面的职责要求进行规定。其中第十八条规定,允许地方政府采取改扩建乃至租赁等形式,变现将公共设施设为“基层文化服务中心”,目的是要提高公共设施的利用率,满足基层群众日益丰富多元的文化需求,保证基层群众文化活动的正常开展。
(三)公共文化服务的公民权利保障。一是公民文化参与权的保障。第三十条规定,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要充分发挥统筹服务功能,为公众提供多元化的公共文化服务,并根据其功能特点,因地制宜提供其他公共服务。可见,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不仅要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水平,也要结合基层职工、学生群体的文化特质和需求,把文化建设融入到公民日常的生产、生活、教育活动中,实现社会公共文化的共建共享,提高群众的参与热情;
二是公民文化组织和表达权的保障。文化组织和表达权是指公民享有依法从事、组织规定范围内文化活动的权利和自由,对此,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公民主动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自主开展健康文明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支持和帮助”。随着社会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微信朋友圈”、“微博”、“抖音”等社交软件为载体的民间自办文化呈现出微群体、多频次、便利化的特征,该条文表明政府不仅要压实网络安全保障责任,还应当对公民自发组织的各类文化活动的权利予以尊重,提供专业化指导,引导其合法、健康发展。
三是公民文化信息知情权和监督权的保障。第十四条是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的重申,强调了公共文化设施也属于“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主动公开范畴。在监督权方面,第五十五——第五十七条,明确了“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两种形式,通过加强社会监督,能够督促政府完善与公共文化服务有关的权力清单,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加强相关信息的及时发布、解读和回应,方便群众知情、办事。同时,还强调了新闻媒体的宣传责任和监督义务,一方面要更多传播公共文化建设的“正能量”,另一方面则要履行好监督义务,客观反映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的现状和问题,为政府改进作风、创新服务提供现实依据。
(四)公共文化服务的均等化保障。在针对不同人群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第九条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进行了规定,不仅明确了政府的“扶弱”责任,还要求有关文化服务必须符合他们的特点和需求,即不仅要“保量”,更要“保质”,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助人、抚慰心灵的价值。《保障法》同时还包括了“流动人口”,“流动人口”一般是指进城务工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异地就业或居住的人群。丰富流动人群的业余文化生活是当前公共文化服务的重点和难点,尊重外来人口、异乡人群的文化习俗,增强流动人口的精神归属感,有利于消除现实存在的城乡隔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秭归县积极贯彻落实《保障法》相关要求,加快现代化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出台《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成功创建第四批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总体上看,我县公共文化法制建设已进入“快车道”,下一步,我们将在《保障法》的引领下,继续推动文化立法工作的有序开展,做好文化法律实施、完善配套制度建设,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法治保障,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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