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某有限公司诉三门峡某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摘要
关键词
民事管辖权异议 租赁合同 不动产 专属管辖
正文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6日,原、被告签订《场地租赁协议》,约定由被告租赁原告位于渑池县某村煤棚,用于放置煤使用。协议中约定如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3年10月16日,原告渑池某有限公司向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三门峡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所欠租金本息,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于11月14 日立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在原告诉被告租金纠纷一案中,被告三门峡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义马,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条关于一般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管辖的规定,应由义马市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义马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渑池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峡某实业有限公司之间系因支付租金而产生的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虽然双方签订的《场地租赁协议》约定可向乙方即三门峡某实业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但本案租赁标的物系土地及土地附着物(煤棚场地),与房屋租赁合同中租赁标的物类似,应参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故双方的管辖约定因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而无效。案涉租赁场地位于河南省渑池县,故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裁判结果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9日作出(2023)豫1221民初3462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三门峡某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三门峡某实业有限公司提出上诉,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8日作出(2024)豫12民辖终10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渑池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峡某实业有限公司之间系因支付租金而产生的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中,虽然双方签订的《场地租赁协议》约定可向乙方即三门峡某实业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但本案租赁标的物系土地及土地附着物(煤棚场地),与房屋租赁合同中租赁标的物类似,应参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故双方的管辖约定因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而无效。案涉租赁场地位于河南省渑池县,故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案例注解
关于租赁合同纠纷确认管辖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此规定关于租赁合同的范围仅限于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本案中租赁标的物系土地及土地附着物(煤棚场地),其不同于财产或融资类标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对于场地、厂房等此类标的物租赁的管辖权归属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我们认为,租赁场地、厂房等土地及土地附着物与房屋租赁合同中租赁标的物类似,具有同一性,故应参照房屋租赁合同相关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权归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场地、厂房等租赁标的为不动产的租赁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其余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作者简介:
李红英(1966.6),女,汉族,籍贯:河南省灵宝市人,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现就职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员额法官。
刘欢欢(1990.3),女,汉族,籍贯:陕西渭南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现就职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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