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文化保护与国家安全文化建设的协同发展
摘要
关键词
传统文化保护;国家安全文化建设;法律机制;文化主权;协同发展
正文
引言:文化安全是国家安全体系的深层维度,其核心在于维护民族文化的独立性、完整性与传承性。当前,西方国家通过影视、网络、教育等渠道推行文化霸权,试图消解非西方文化的主体性。例如,美国通过好莱坞电影、社交媒体平台输出“个人主义”“消费主义”价值观,对发展中国家青少年的文化认同产生冲击。在此背景下,传统文化保护成为抵御文化渗透、维护国家文化主权的战略要塞。
一、传统文化保护与国家安全文化建设的双向赋能
传统文化承载着民族的历史记忆、价值观念与审美范式,是国家文化安全的“基因库”。例如,中国春节申遗成功后,全球超过20个国家将春节定为法定假日,这一现象既体现了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也反向强化了国内对传统节日的保护意识。同时,国家安全文化建设通过政策引导、教育普及与法律规制,为传统文化保护提供制度保障。例如,《国家安全法》明确将“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为传统文化保护提供了顶层设计支持。
二、法律在传统文化保护中的角色:从规制到赋能
2.1法律作为文化保护的“制度盾牌”
2.1.1专项立法:构建文化保护的法治框架
中国已形成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核心,地方性法规为补充的传统文化保护法律体系。该法明确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名录建立、传承与传播等制度,例如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代表性项目名录,并对濒危项目实施抢救性记录。截至2025年,中国共有44个项目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居世界首位,这一成就与法律体系的完善密不可分。
2.1.2知识产权保护:遏制文化资源掠夺
针对传统文化符号被商业滥用的现象,法律通过商标法、专利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构建保护网。例如,2023年某国际品牌未经授权使用“苗绣”图案,被法院依据《商标法》判定侵权,赔偿苗族刺绣传承人经济损失。此类案例表明,法律通过明确文化资源的权属关系,有效遏制了外部势力对传统文化的“文化剥削”。
2.2法律作为国家安全文化建设的“规范引擎”
2.2.1网络安全法:阻断文化渗透的数字通道
《网络安全法》通过数据本地化、内容审查等制度,构建了抵御西方文化霸权的数字防线。例如,该法要求网络运营者对传播暴力、色情、分裂国家等违法信息采取措施,2024年某社交平台因未及时删除篡改历史事件的虚假内容,被处以高额罚款。此类执法行动体现了法律在维护文化安全中的“过滤器”作用。
2.2.2教育法:塑造文化认同的法治路径
《教育法》将“爱国主义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要求中小学开设书法、国画、传统戏曲等课程。例如,2025年北京市中小学教材修订中,传统文化内容占比提升至30%,并通过“非遗进校园”活动,让学生参与剪纸、皮影戏等实践。法律通过教育场景的渗透,实现了文化安全从“制度规制”到“价值内化”的转型。
三、法律机制的实践困境与突破路径
3.1实践困境:法律执行中的“三重矛盾”
3.1.1法律普适性与文化特殊性的冲突
传统文化保护面临着“活态传承”与“静态保护”的双重需求,这要求法律在规范文化实践时需具备高度的灵活性与适应性。然而,现行法律条文多基于普遍性原则制定,往往难以精准适配传统文化实践中丰富多样的具体情境与动态变化。法律的刚性特征在面对文化创新与传承的灵活性需求时,容易形成过度约束,导致“刚性过剩”问题。这种冲突不仅限制了传统文化传承人的创新空间,也可能阻碍传统文化在新时代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进而影响文化保护的实际效果与文化生态的活力。
3.1.2中央立法与地方执行的脱节
尽管国家层面已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重要法律,为传统文化保护提供了宏观指导与基本框架,但在地方执行层面,却存在诸多问题。地方执法部门普遍面临资源短缺、专业能力不足等困境,导致法律在基层的落实效果大打折扣。部分地区因财政紧张,非遗保护专项资金无法足额拨付,使得众多濒危项目因缺乏资金支持而面临传承中断的风险。这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执行偏差,严重削弱了法律的实施效能,阻碍了国家文化保护战略在地方层面的有效推进,影响了传统文化保护的整体成效。
3.1.3国际规则与国内法律的协调难题
在全球化浪潮下,传统文化保护已超越国界,需应对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等诸多外部挑战。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文化资源的认知、保护标准及利益诉求存在差异,国际规则与国内法律之间难免产生冲突与协调难题。例如,某些国家依据国际公约对传统文化资源提出不同主张,试图否定我国对传统医药配方等文化元素的知识产权。这要求国内法律在保护本国传统文化时,不仅要立足本土实际,还需充分考虑国际规则的适应性,在维护国家文化主权与遵循国际规范之间寻求平衡,这对国内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协调提出了更高要求。
3.2突破路径:法律机制的“三维创新”
3.2.1立法创新:构建动态调整的法律体系
鉴于文化保护的特殊性,应构建分层立法模式,形成“基础法+专项条例+地方细则”的立体化法律框架。在基础法层面,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修订中,增设“活态传承”相关条款,明确传承人在不违背文化核心价值前提下的创新权利与范围,为文化创新提供法律空间。同时,鼓励地方结合自身文化特色制定专项保护条例,细化传承人权益保障、作品收益分配等机制,增强法律的地域适应性与可操作性。
3.2.2司法创新:建立文化专属审判机制
借鉴知识产权法庭的成功经验,设立文化安全专门法庭,集中审理涉及传统文化侵权的各类案件。通过配备专业法官、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以及运用线上证据固定等先进技术手段,提升司法审判的专业性与效率。此类专门审判机制能够针对文化案件的特点,提供更加精准、公正的司法保障,增强司法在文化保护领域的公信力与权威性。
3.2.3执法创新:推动技术赋能与公众参与
充分利用区块链等前沿技术,构建传统文化数字身份系统,为非遗项目、传承人及作品赋予唯一数字标识,实现从创作、传播到交易的全链条溯源与监管。同时,建立“文化保护志愿者”制度,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非遗调查、侵权监督等工作,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协同”的多元执法格局,提升执法效能与文化保护的社会参与度。
四、协同发展:传统文化保护与国家安全文化建设的未来图景
4.1法律与文化的“双向嵌入”
未来需构建“法律保护文化—文化反哺法律”的互动机制。例如,将非遗传承人的实践经验纳入法律修订专家库,提升立法的文化适配性;同时,通过法律宣讲活动,将传统文化中的“和合”“中庸”等价值观融入公民法治教育,增强文化认同与法律遵守的协同性。
4.2国内法治与国际规则的“有机衔接”
在“一带一路”倡议下,需通过双边条约、多边协议推动传统文化保护的国际合作。例如,与中国—东盟文化合作框架中纳入非遗联合保护条款,建立跨境文化资源共享机制;同时,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修订,争取传统医药、节气文化等项目的国际标准制定权。
4.3科技与法治的“深度融合”
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构建文化安全预警系统,实时监测网络文化传播中的意识形态风险。例如,通过语义分析技术识别篡改历史事件、贬损传统文化的言论,自动触发审查机制;同时,开发非遗数字孪生平台,实现传统技艺的虚拟传承与全球共享。
结论
传统文化保护与国家安全文化建设的协同发展,本质是构建“法律—文化—安全”三位一体的治理体系。法律通过制度设计、权利保障与行为规制,为传统文化提供生存空间;传统文化通过价值传承、身份认同与精神凝聚,为国家安全文化建设注入内核动力。未来,需以法律机制创新为抓手,推动传统文化从“被动保护”向“主动赋能”转型,最终实现文化安全与国家安全的共生共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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